您好,欢迎来到物流指南网!
电话:400-056-1756
热门地区: 北京 上海 广东 浙江 江苏 天津 重庆 山西 山东 河南 四川 湖北 福建 陕西 湖南 云南 广西 安徽 河北 海南 辽宁 青海 吉林 甘肃 新疆 江西

资讯中心

从3月1日起,《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实施

发布时间:2015-02-10 16:29:00

   小伙伴们,注意啦,31日起,《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实施,在网络上给自己取昵称的时候要注意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十条规定

    24日,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十条规定,新规自3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有“九不准”,具体包括:

不准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不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不准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不准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不准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不准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不准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此,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

目前,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该负责人还指出,这“十大乱象”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社会公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网民深恶痛绝,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

该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对于微信微博的管理,据中国新闻网消息,4日,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该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31日施行。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17:3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客服
热线

400-056-1756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保险
电话

028-95518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扫码下载APP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