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几点建议
1.突破政策瓶颈
突破政策瓶颈主要体现在:放宽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办理条件,逐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
放宽自备运输工具的认定范围,对自有、承租的交通工具以及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可以视同“自备交通工具”;对个人独资企业以业主个人名义注册,确属参与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视同自备车辆处理。
对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条件,没有自备运输工具的无车承运人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及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鼓励无车承运人发展,有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此外,可以研究设立符合物流业务需要的专用发票,以适应“一票到底”的一体化物流运作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发票开具问题。
2.建立责任保险制度
无车承运人可以经营所有类型的陆上运输、多式联运和物流服务,承担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全部责任,政府应对其有较高的资本要求,原有的保证金制度很难达到防范风险的效果,对于货主的损失大多数情况也是无力偿还。因此推广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比保证金制度应该更为有效,更易于被企业所接受。
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无船/车承运人责任险方面尚属空白。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要求普通货物运输承运人、无车承运人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取代现行保证金和押金制度;明确承保范围、费率标准、责任风险分担等具体规定,解决目前保费高、责任范围窄、责任限额苛刻,承运人不愿意投保问题。这样一来,从担保机制的层面改变“有车”、“有资产”才能承运的思路,资本金可以不用来购买车辆,进而转变为对委托人权利的保护,大力发展无车承运。
3.调整既有的管理制度
调整既有的管理制度,从单纯注重运力管理,转向注重物流运输承运人的管理,促进“无车承运人”发展。
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条例》,将“无车承运人”纳入政府行业管理的范畴;对货运代理、无车承运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业务运作模式的差异,对各自的准入退出条件、服务规范及标准、承担的法律责任、市场诚信及保险制度进行详细规定;依法整顿物流中介市场,设定过渡期,使现有的各类中介组织成为合法的无车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淘汰非法货代和货运经纪人,规范物流中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