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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车配货”配丢货物该谁赔?

发布时间:2015-10-31 15:20:32

空车配货,结果价值近16万元的货物下落不明。货主和经营空车配货业务的业主为此闹上法庭。10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空车配货业主提供承运人虚假信息,法院判业主承担80%责任,赔偿货主损失12.7万余元。

货主16万托运货物丢了

崔某在东陵区经营“空车配货”业务,王先生作为货主,曾与她有过多次经济交往,双方一直合作愉快。2006年5月18日,经崔某介绍,王先生与承运人王宏伟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协议规定由承运人王宏伟将王先生价值159677元的竹地板运往大连。货物运输协议书由崔某提供,并在表格中替承运人王宏伟填写了相关内容。

货物启运后,王先生一直焦急地等待货物到达的消息,可是承运人王宏伟在运送竹地板的过程中下落不明,致使接货方没有收到竹地板。事后才知,崔某在运输协议书中替承运人王宏伟填写的内容,均系虚假情况。王先生赶紧到公安部门报案,现仍未破案。

王先生找崔某索赔,崔某却说:“王先生对承运人有审查的义务,我无审查的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王先生只好将崔某告上法庭。

货运站提供虚假信息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委托崔某为其所托运的货物联系承运人,作为中介方的崔某理应认真负责地履行寻找承运人的审查义务与职责,以便双方建立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由于双方曾经有过委托业务,王先生出于对崔某的信任,在崔某提供货物运输协议书,并在表格中替承运人王宏伟填写了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王先生没有认真审查承运人的真实身份,就将价值159677元的竹地板交由承运人托运,致使王先生所托运的竹地板现下落不明,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崔某由于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80%赔偿责任。王先生因其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承担20%责任。法院判决崔某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59677元的80%,即12.7万余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居间服务也要担责

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评析此案认为,法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崔某作为王先生与承运人之间货运合同的居间人,在王先生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承运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且代承运人签订合同,致使其向王先生提供的承运人相关情况虚假,最终导致王先生的货物被骗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崔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先生可以有选择地向居间人或承运人行使请求权。双方在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均有向承运人王宏伟追偿的权利。

本案事实上是居间合同纠纷。在居间服务中,婚姻、房产等中介服务以寻找到可与委托人订约的相对人为目的,而货运站在提供空车配货业务时,还要积极促成他们订立契约,所以后者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要大于前者。

法官提醒核对车主信息很重要

当前,类似上述的“货运”诈骗案件在各地屡有发生,犯罪分子一般均经事先预谋,在准备了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行驶证和假汽车牌照后,驾驶运货汽车至配货站,以运货为名伺机诈骗货物。一旦骗过配货站和货主,那么损失就很难避免。

为此,法官提示:在签订运输协议时,要认真核对承运人的各种证件,包括证件的真伪,证件与人、证件与车是否一致;要对承运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利用移动10086、联通10010、网通10060的服务电话进行归属地和电话种类的核查,千万不能轻信承运人所留自称是宅电的电话号码;建议发货单位用相机拍摄承运人和货车相片,以备核查;在委托承运贵重和大宗物品时,建议发货单位派人押运;在签订合同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不明或可疑之处,可向公安经侦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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