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空车配货合同诈骗案新手段
2011年6月,鄂托克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鄂旗棋盘井鄂尔多斯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孟某某报案称:2011年5月24日,一名自称刘学文的客户和一名自称秦立波的司机在其公司与其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物流公司的39吨硅锰运往河北省唐山市,当日,刘学文将39吨硅锰拉走,至今未运至目的地,人已无法联系。
经查,"刘学文"为虚假身份,其签订合同时所留的个人信息、车牌照号均为虚假信息。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鄂托克旗公安局经侦大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学文"真实身份为马某某,在赴其居住地进行抓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邵某某自2011年4月份以来以同样手段在河北省境内多次作案,已于2011年6月21日被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公安局抓获。
一、作案手段
1、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2、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租用货车,制作虚假行驶证、牌照。
3、犯罪嫌疑人临时雇佣司机,未向雇佣司机表明真实身份,不向物流公司出示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相关证件,指使雇佣司机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
4、犯罪嫌疑人在地摊购买没有实名录入的手机卡,货物得手后犯罪嫌疑人将手机卡停用。
5、货物诈骗到手后,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在中途让临时雇佣的司机支开,自行驾驶货车离开。
二、预防对策
一是加强管理。应从人员、车辆、场地、企业资质等源头抓起,逐一审查登记,从管理上预防和发现犯罪;
二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达到信息畅通共享。公安机关应根据警种自身特点,对涉及到的有关人员、车辆、场所等进行信息采集,并要求所有的信息站对自己联系的车辆、人员要认真核实登记,特别是对第一次雇用的人员和车辆,要对人员同车辆一起拍照,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三是加强宣传,提高货主和物流业主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针对物流业诈骗案件的特点、手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教育,起到良好的防范效果。
找货困难?所有车源,货源尽在<物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