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9-30 14:23:3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3号)规定:
1、经自治区批准的物流园区,园区内企业享受与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地方分享部分);
3、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物流功能,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物流公司,自物流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地方分享部分);
4、为物流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设备投资的10%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抵免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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