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无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备无车承运人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通过国家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运行监测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经营无车承运业务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承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以下简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而额外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二)运输车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三)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安全运输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第三条所列责任所致;
(五)被他人冒用、盗用被保险人的名义经营业务;
(六)被保险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无车承运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七)被保险人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
(二)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本质缺陷或合理损耗;
(三)错发错运货物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
(五)货物运输延迟;
(六)短量、混杂污染、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
(七)地震、海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十)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七条 下列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所有、租赁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六)仓储期间发生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下列财产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但经投保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并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除外:
(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认定的危险货物;
(二)动植物、鲜活货物、血制品、冷冻品等易变质物品;
(三)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磁盘、武器弹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和责任起讫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自承运货物全部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运抵目的地后承运货物全部卸离运输工具时止,最长不超过承运货物运抵目的地次日起48小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负责监督拥有及挂靠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承运货物的包装和配载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防损和查勘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保留完整的承运货物资料,保险人有权对所投保的承运货物进行核实,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事故调查。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事故报告书;
(三)货物发票或货价证明;
(四)运输合同或凭证;
(五)收货人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
(六)财产损失清单及施救、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七)责任认定证明;
(八)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支付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期间累计责任限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
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二十九条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任何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的保险赔偿金额经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确认,或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判并生效后,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就该部分请求追加任何保险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赔偿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未履行货物运输行为时,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三)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四)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六)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
(七)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地面突然塌陷: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塌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五)每次事故: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及民事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