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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以假乱真” 三次托运赔299040元

发布时间:2014-03-25 10:01:00

    润隆酒业公司先后3次委托运输公司托运64件高端白酒,在成都中转时被物流企业工作人员“以假乱真”,将其中的部分真酒换成假酒。

    东窗事发后,该工作人员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五年徒刑。随后,酒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物流企业赔偿整个损失合计40余万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裁决物流企业抵偿近30万元。宣判后,远成物流企业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三次托运都被偷换

    原通知称,被告于2011年9月18日、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8日通过远成物流企业的同一发运网点操持托运53度新飞天茅台酒,并委托被告为每批茅台酒均投保了保价运输,三批酒的保价金额顺次为15万元、25万元、50万元。

    2011年9月18日的托运数量为12瓶/件×15件,目标地为武汉,在运用历程中发明7件假酒。

    2011年10月25日的托运数量为12瓶/件×35件,目标地为上海,收货时发明其中有9件茅台酒的包装未完整,经鉴定,9件茅台酒均为假酒。

    2011年10月28日的发往武汉的托运数量为12瓶/件×14件,在成都中转历程中,发明有11件茅台酒的包装未完整,经公安机关侦察,11件均为替换后假酒。

    窃贼是物流企业员工

    预先,公安机关确认了被告员工李建君偷盗的事实,并追回6件真茅台酒。被告以为被告对托运货物和员工任用管理上存在严重瑕疵,未尽到托运义务,给被告形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应抵偿整个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承运人只能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情势审查,被告有义务供给证据证明其托运的茅台酒的起源和真伪。

    法院以为,原、被告订立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示意,且不违背法律和法规的阻止性规则,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商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益。

    最终,法院裁决物流企业抵偿酒业公司29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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