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货运站无省外运输资质自寻苦果
市民贾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家货运公司,海藻公司委托其运输5吨货物至河南安阳,该货运站并无省外运输资质,但为了赚钱向客户瞒哄了该事实。后二人将货物转托给其余运输公司,不料在运输途中货物遗失。无奈,海藻公司将贾某、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抵偿货物丧失95000元及运费12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海藻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贾某和陈某在李沧区合伙运营了一家货运站。后青岛某海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藻公司)与陈某签署合同,欲委托货运站承运5吨货物到河南安阳,陈某自知货运站无省外运输才能,但又不想失去这单生意,遂瞒哄了该事实。于是,陈某和贾某磋商将该批货物委托其余货运站运输,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失落。为此,海藻公司多主请求二人抵偿丧失,但其始终以公安机关未结案为由拒赔。2012年,海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贾某、陈某抵偿货物丧失95000元及运费1200元。
庭审中,海藻公司与陈某开展了强烈举证质证。陈某提交了一份证明书,载明承运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被车主欺骗失落,与其货运站无关。海藻公司则提交了货运站任务人员林某出具的运费收条和置办该批货物的发票,以证明其确凿委托过该货运站承运货物。后陈某又提出:“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海藻公司丧失了追索的权益。”为此,海藻公司提交了一份快递清单和一份录音,以证明其曾向陈某主意过权益。对于海藻公司提交的证据陈某示意否定:“这些证据都是海藻公司捏造的,我从未见过,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而贾某为撇清本人的义务,称:“合同是陈某和海藻公司签署的,我对此并不知情,因而我不应承当任何义务。”“将货物转托其余运输站运输的主意是你提进去的,对于丧失你应承当义务。”陈某反驳道。但贾某对本人不知情的抗辩并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焦点一:二被告对丧失应否承当连带义务?
法院以为,海藻公司与陈某签署的运输合同,是单方实在意思示意,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则,是非法有效的,单方均应受合同束缚。对于承当连带义务问题,货运站是贾某和陈某合伙成立,二人对货运业务的丧失应承当连带抵偿义务,现贾某无证据证明其对陈某签署的运输合同并不通晓,因而,法院以为,对于海藻公司的丧失,贾某应承当连带抵偿义务。
对于抵偿额问题,法院以为,贾某、陈某对增值税发票的实在性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对其实在性予以认可。陈某未述说并举证证明单方曾就货物毁损、灭失的抵偿额作出过商定,也未对海藻公司主意的抵偿数额提出异议,因而,法院对95000元的抵偿数额予以认可。
焦点二:被告追索抵偿能否已过诉讼时效?
对于诉讼时效,法院以为,该案中,海藻公司提交的快递单据和录音作为其曾主意权益的证据,而陈某虽予以否定,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现其以海藻公司起诉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撑。
综上,被告陈某、贾某合伙从事货物托运业务,承运海藻公司的货物至今着落不明。二人作为供给货物托运方,应向海藻公司承当抵偿义务,其与实践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对于陈某已经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海藻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始终不连续向二人主意权益,其主意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决:被告陈某、贾某抵偿被告青岛某海藻有限公司丧失95000元和运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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