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可免税
发布时间:2014-01-23 09:31:00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的相干条款,在“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收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含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干业务手续的业务运动”包含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展开的订舱、业务联系、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运动。
财政部税政司表示,试点征税人无论能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供给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只要契合上述定义,就能够遵照相干规则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为财政部税政司针对一些地方涌现对国际货运代理“营改增”试点免税政策理解存在分歧的问题的相关规则进行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