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免责下的低成本理赔
发布时间:2014-01-02 13:22:00
货运理赔一个最稀有也最随手的问题是无保价理赔。考核中发现,无论是传统货运运输还是快递邮寄,客户一般不采取保价方法,即不向货运快递公司缴纳除运费外的保价费。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状态。
首先,客户普遍认为既然交了运费就没有必要再向货运公司缴纳所谓的保价费,下意识认为承运商理所当然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状态下完全无损地完成配送。其次,货运客户普遍存在荣幸心理,认为货物不会损毁或丢失,没有必要去为保价买单。再次,客户认为保费过高,尤其对于高价值、大批量货物,置办保价服务就意味着将要为此付出更高的费用。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货运公司或声明不予保价或者高额保价、保丢不保损等,这使得很多人认为保价不合算。当然,对于普通顾客来说,货运业务人员在接货时,因疏于或有意不予发货人保价提醒,也致使很多客户未能采取保价方法。
考核发现,未予保价的货物损毁和丢失率更高,货运理赔也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最终都直指货运公司理赔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协议或称为契约合同,也即是被行业内外所诟病为“霸王条款”的理赔标准。在货运公司的运单背面,我们注意到通常会有这样或类似的规矩:“无保价无代收的状态下,货物出现丢失或货损时,赔付5-10倍运费,最高赔付上限500元”、“未料理货物保价服务的: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千克赔偿;汽运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托运人未料理保价运输服务,当货物毁损灭失时(含盗、抢、骗),赔偿金额按受损货物运费的5倍计算”、“未保价的遵循运费的三至十倍赔偿,如果所运输货物自身为易碎品,则在正常的破损值内免予承担责任”、“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缺乏,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遵循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矩料理,但最高不逾越所付资费的三倍”、“寄件人未料理任何保险手续的,遵循每千克2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赔偿,每票物品最高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未保价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除按规矩承运人免责以外的,在1000元限额内赔偿”等等。
以上可见,未保价货物如发生损毁或灭失遵循契约条款一般只能给予运费3-10倍的赔偿。并且,货运公司还多有最高赔偿额限定。这样一来,对于损毁或灭失的货物来说,客户得到的有效理赔可谓是可怜之至,甚至不及跑腿、要求费。同时,我们还发现,很多货运公司采取了有利于自身的免责声明,规矩了倾向于自己的责任条款,甚至某些货运公司的免责款项将自身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作为客户,一旦在运单上签字,就意味着“您了解并吸收合同条款内容”。这就等于在理赔时客户应招认并吸收契约合同上的理赔标准。尽管现实中一些货运公司并非完全遵循这个“标准”执行,给予了老客户货物实际价值50%—70%不等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对于更多客户来说,一纸合约则将偏心理赔之梦拒之门外。
此外,我们还了解到,货运行业“保丢不保损”的现象大批存在。尤其对于特殊物品,一些货运公司允许客户保价,但并不清楚通知保价细节。一旦出现损毁,即搬出“保丢不保损”的解释来忽悠、应付、打发客户。这种现象,尤其存在于那些易损易碎品行业。而针对这些行业,毁损即意味着不可用或损失价值,但这并不能得到货运公司的了解和怜悯。以至于大批货物在货运过程中出现损毁,而最终却得不到应有赔偿。基础原因在于货运契约条款的过度免责和低成本理赔。从另一方面讲,这也引发和助长了货运公司的暴力分拣现象。因为,货运业务员不需要或很少承担毁损、理赔责任,故具体操作过程中更肆无忌惮、有恃无恐。而这,也最终导致货运公司暂时以来服务质量提不上去,投诉事件始终。货源信息查询
首先,客户普遍认为既然交了运费就没有必要再向货运公司缴纳所谓的保价费,下意识认为承运商理所当然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状态下完全无损地完成配送。其次,货运客户普遍存在荣幸心理,认为货物不会损毁或丢失,没有必要去为保价买单。再次,客户认为保费过高,尤其对于高价值、大批量货物,置办保价服务就意味着将要为此付出更高的费用。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货运公司或声明不予保价或者高额保价、保丢不保损等,这使得很多人认为保价不合算。当然,对于普通顾客来说,货运业务人员在接货时,因疏于或有意不予发货人保价提醒,也致使很多客户未能采取保价方法。
考核发现,未予保价的货物损毁和丢失率更高,货运理赔也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最终都直指货运公司理赔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协议或称为契约合同,也即是被行业内外所诟病为“霸王条款”的理赔标准。在货运公司的运单背面,我们注意到通常会有这样或类似的规矩:“无保价无代收的状态下,货物出现丢失或货损时,赔付5-10倍运费,最高赔付上限500元”、“未料理货物保价服务的: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千克赔偿;汽运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托运人未料理保价运输服务,当货物毁损灭失时(含盗、抢、骗),赔偿金额按受损货物运费的5倍计算”、“未保价的遵循运费的三至十倍赔偿,如果所运输货物自身为易碎品,则在正常的破损值内免予承担责任”、“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缺乏,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遵循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矩料理,但最高不逾越所付资费的三倍”、“寄件人未料理任何保险手续的,遵循每千克2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赔偿,每票物品最高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未保价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除按规矩承运人免责以外的,在1000元限额内赔偿”等等。
以上可见,未保价货物如发生损毁或灭失遵循契约条款一般只能给予运费3-10倍的赔偿。并且,货运公司还多有最高赔偿额限定。这样一来,对于损毁或灭失的货物来说,客户得到的有效理赔可谓是可怜之至,甚至不及跑腿、要求费。同时,我们还发现,很多货运公司采取了有利于自身的免责声明,规矩了倾向于自己的责任条款,甚至某些货运公司的免责款项将自身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作为客户,一旦在运单上签字,就意味着“您了解并吸收合同条款内容”。这就等于在理赔时客户应招认并吸收契约合同上的理赔标准。尽管现实中一些货运公司并非完全遵循这个“标准”执行,给予了老客户货物实际价值50%—70%不等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对于更多客户来说,一纸合约则将偏心理赔之梦拒之门外。
此外,我们还了解到,货运行业“保丢不保损”的现象大批存在。尤其对于特殊物品,一些货运公司允许客户保价,但并不清楚通知保价细节。一旦出现损毁,即搬出“保丢不保损”的解释来忽悠、应付、打发客户。这种现象,尤其存在于那些易损易碎品行业。而针对这些行业,毁损即意味着不可用或损失价值,但这并不能得到货运公司的了解和怜悯。以至于大批货物在货运过程中出现损毁,而最终却得不到应有赔偿。基础原因在于货运契约条款的过度免责和低成本理赔。从另一方面讲,这也引发和助长了货运公司的暴力分拣现象。因为,货运业务员不需要或很少承担毁损、理赔责任,故具体操作过程中更肆无忌惮、有恃无恐。而这,也最终导致货运公司暂时以来服务质量提不上去,投诉事件始终。货源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