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件丢失,快递公司共同赔偿贸易公司77万元
委托货源运输的约一千件邮件失落,贸易公司起诉快递公司遵照还款协定抵偿72万元,并给付守约金。记者昨天得悉,经北京市二中院调停,快递公司赞同抵偿77万元。
贸易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月初,公司通过快递货运公司在外的联络人付某,交给快递公司若干批次、数量在一千件左右的邮件,快递公司在邮寄的历程中,邮件失落,价值丧失在130万元左右。2012年2月,贸易公司与快递公司、付某独特签署了《邮件失落赔归还款协定》,商定快递公司和付某两年内分期抵偿贸易公司72万元。协定签署后,快递公司和付某未履行协定,贸易公司因而起诉请求快递公司及付某独特领取抵偿款72万元,并抵偿迟延履行守约金。
快递公司辩称,寄件人在发作邮件失落时,应该遵照邮政法的规则进行索赔,涉案还款协定违背邮政法的相干规则,公司法人与贸易公司签署涉案协定是自愿的,故协定应属无效。且协定上没有明白失落的邮件数量、价值、能否保价等信息,仅笼统表现了抵偿数额,这不契合快递公司的习性性做法。
付某也不赞同按协定抵偿。
一审法院裁决支撑贸易公司的诉求,由快递公司按协定抵偿72万元和守约金5万元。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以为,依据各方述说能够确认三方因邮件失落一事进行协商后签署涉案还款协定,应为三方的实在意思示意,且内容非法有效。后经调停,快递公司撤回上诉,赞同按一审裁决履行,由付某及快递公司共同赔偿贸易公司77万元。